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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逮捕异化

Date:2023-07-27 21:11:26    来源:    作者:   访问:326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除了重述《刑事诉讼法》第 81条将“认罪认罚”情况纳入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之外,又在第19条、第20条以及第21条中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捕。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不予批准。三是已经逮捕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立法层面将认罪认罚因素作为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考量部分。不捕作为实践中认罪认罚的一项激励机制,可能会导致逮捕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亦即利用逮捕措施来引诱欺骗,甚至压迫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逮捕功能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这种异化问题,严重悖离逮捕本应具备的功能定位,也严重威胁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需要我们及时对该问题进行检视,防微杜渐。

针对当前认罪认罚语境下逮捕概念异化的倾向,应当多措并举,在根本观念和制度上纠偏。

一是纠正固有的逮捕观念。具体而言,包括几项工作:其一,积极开展检察批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讲解逮捕审查要点,聘请资深检察官或高校学者通过讲座、培训及考核等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授正确的逮捕观念,纠正固有的错误观念;其二,借助指标考核的方式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原有的逮捕人数考核标准是诱发逮捕工具化思想的一大要因,而今在政策的引导下,扭转这种不良思维方式或许同样可以通过捕押率等考核标准来予以落实,“以毒攻毒”式的打法在当前政策的鼓励下或许不失为良策。

二是建立社会危险性条件评估机制。相比于刑罚要件和证据要件,复杂的实际案情使得社会危险性要件本身便需要依靠检察官的主观心证,而充足又鲜受监督的自由裁量权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认罪认罚因素新纳入社会危险性要件判断的背景下,囿于法条文字本身表述的局限性,通过列举式立法继续深入解释社会危险性判断中的各个因素或许成果甚微。笔者认为,正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契机,可以考虑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即首先,制定社会危险性评估细则,根据现有法律关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规定进行分类和标明具体对应分值,分为高中低风险;其次,根据具体案情以量化分析方法为评估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进行加分、减分和一项否决的统计,并就每一项加减分项都进行说理;最后,对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得分与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于中低风险可以采取非羁押的方式,同时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过程中高度关注中风险人群,而对于高风险人群则可以采取羁押措施。

三是调整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考核机制是柄双刃剑,合理的考核机制能推动改革健康发展,而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也许形式上能够促进某项工作完成,但实际上却很容易危害到程序正义的基础。盲目且“一刀切”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便是不合理的考核标准之一,自上而下的检察系统层层加码,要求一线检察官落实相关指标,“以致于一些基层检察院出现了过度追求适用率,有的地方甚至连值班律师的‘见证’都保障不了也要强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每个地区的犯罪类型、法治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有其自身特点,并不意味着高认罪认罚率就是地区司法文明或司法水平高的体现,如此统一且快速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果,本文提到的认罪认罚语境下的逮捕功能异化现象便是其中之一。笔者认为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考核指标方面,积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办案指标“解绑脱钩”,最高检不再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上级检察机关也不再要求下级完成指标,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压松绑”,不再当成一项政治工作任务来完成,而应回归其司法制度的本位,真正激发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活力。二是在保障机制方面,努力探求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渠道。司法中不以适用率为考核标准并无意味着不再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是要用多措并举的方式来倡导被追诉人在充分理解该制度的基础上自愿主动认罪认罚,如: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人充分理解制度内涵以及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保障,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真实;健全双方平等协商体系,为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平等充分沟通提供平台,确保被追诉人意见充分表达;改进认罪认罚从宽激励机制,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提供充分的司法激励,确保被追诉人积极主动认罪认罚等。(西南政法大学 林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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